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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丰巢网收购中国邮政支提等3起经营者非法集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每起案件罚款50万元。成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对涉及VIE架构的企业实施集中行政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今年5月13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约翰杨、就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发出了反映函。律师的“情况反映”信息传播后,丰巢并未在5月18日交割完成前立即申报,最近被高层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丰巢因“收费事件”在今年5月引起热议,杭州、上海数百个社区先后宣布暂停丰巢快递柜。山东、福建、江苏、浙江等地监管机构发声,强调快递只能在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放置在智能快递箱内。最后,在接受国家邮政局采访后,丰巢于5月15日发表声明,道歉并修改收费制度,延长免费存储时间,“收费事件”告一段落。
丰巢被罚款后,拉达金融独家联系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委员、竞争与贸易救济部部长金,金对丰巢网收购中国邮政智地及VIE架构反垄断审查一事向拉达金融独家解码。以下是对话的全文:
金:这个东西是这样的。我们的同事王薇薇律师是一名记者,他通常更关注这些事情。5月6日,王薇薇律师首先发现了这个问题,并告诉了我,然后自己起草了一个版本。当时我就觉得,毕竟是上市公司,能找到很多东西,帮他调整思路。王薇薇律师补充了信息和依据,并重新起草了第二版。之后我花了大概40分钟到1个小时修改第二个版本。后来,杨律师从行政法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意见。
金:首先要看有没有经营者集中;二是看谁是参与集中的操作者;第三,要看集中度是否符合申报标准。事件发生在今年5月。这种情况就要看2019年参与集中的运营商的营业额了。恰好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涉及到一些上市公司,一些数据是公开的,所以更容易找到这些数据;第四,即使符合申报标准,也要看是不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资本运作(比如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对方经营者5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或资产)。显然,顺丰快递部和邮政部并不免除《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集中申报。那么如果符合申报标准,就觉得应该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金:以前没有。因为疫情期间,网购比以往任何一年都重要。5月份,其实北京疫情还处于严重阶段,网购在最后一公里开始收费。虽然收的钱不多,但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这件事在当时很特殊。
拉多财经:5月份,丰巢快递柜涨价一片哗然。你在向反垄断局反映情况时,也呼吁“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从12月14日的处罚结果来看,本案“没有消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效果”。你认为做出这样的评价结果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因素?
金:综合考虑是否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有很多因素,主要有六点。首先是参与相关市场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二是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是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四是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影响;五是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第六,应考虑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后,看看有没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执法部门表示:“在案件调查中,我们综合评估了集中度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不仅评估了目标公司所在相关市场的竞争态势和发展趋势,还评估了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业务关系以及平台特征可能带来的影响。评估的结论是,上述三种情况都没有消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
作为举报方,丰巢网要提供大量证据证明这种经营者集中实际上并没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是我们看不到,也得不到这些东西,只能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做出不具有消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评价之前,会从几个角度考虑这些东西。
但是,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分析一个行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1)首先界定相关市场,(2)考虑相关市场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3)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这个举证责任其实更重。而且有时候很难准确定义相关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定义相关市场有些困难。
其实相对于消费者的担心,我觉得现在的平台更需要担心这个问题。11月,《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刚刚出台,其中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有充分的直接事实证据,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维持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企业的损害效应明显,且相关市场条件界定不充分或非常困难,因此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中的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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