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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年底前转让部分企业10%的国有股

2020-12-8 21:25:13 297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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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怎么来的 发表于 2020-12-8 21:25:13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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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8 21:25:13

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明确划拨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资金,划拨比例统一为纳入出让范围的企业国有股的10%,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出让工作。
在转让范围上,《规划》明确规定,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将纳入转让范围。公益企业、文化企业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分类标准按照财字〔2019〕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财字[2019]49号文件是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部分国有资本转移充实社保基金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企业规模的确定和转移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文化企业是指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资助的文化企业;政策性开发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大中小企业划分统计办法(2017年)》,不同行业类别对大中小微企业有不同的划分。比如工业领域,从业人员≥1000人,营业收入≥4亿元的都是大企业,从业人员在100-300人之间,营业收入在2000-4000万元之间
《规划》明确规定,转让范围由同级政府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实际确定。行政事业单位办的企业,在完成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后,应当移交。
关于转让目标,《计划》提出,纳入转让范围的企业应转让其由国家直接出资的国有资本。企业集团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转让企业集团股权;公司制改革未完成的,应当及时推进改革,改革后应当按照要求转让企业集团股权。国有资本投资,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运营公司或企业,可以直接转让自己的国有股,也可以转让其一级子公司的国有股。
该计划进一步阐明了转移计划。转让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每个国家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单独转让,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第一大股东是众多国有股东中的第一大股东。如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将率先实施转让。
关于承接主体,《规划》要求从北京划转的企业国有股由市政府统一持有,并由市财政局授权作为承接主体。市财政局委托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职能的公司(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公司)管理专户,各区不再单独设立承办科目。
《方案》还明确,划转国有资本的股权分红和经营收入由市财政局在兼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需求和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下,及时收取,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得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资本转让经营管理办法》出台前,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政府债券和转让标的增资。委托管理公司负责股权分红的具体操作。
该计划强调,通过转移部分国有资本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是保护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要建立国有资本转移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补偿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可持续性。
早在2017年11月,国务院就出台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转让对象为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转让比例为企业国有股的10%。。
财政部等五部门2019年9月联合发布的上述通知,对全国转移支付工作提出了时间要求,即2019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将转移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其中:中央层面,2019年底基本完成合格企业,2020年底可完成困难企业。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将移交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的企业;在地方层面,转移工作将于2020年底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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