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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回溯管理

2020-12-30 20:51:28 243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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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中来 发表于 2020-12-30 20:51:28 |阅读模式

从山中来 楼主

2020-12-30 20:51:28

近几年上海保险市场发展迅猛,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仍然是消费者投诉的重要原因。通过保监会关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相关规定的实践,证明了保险销售行为回溯管理可以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溯,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是遏制销售误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该通知共十条二十七款,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从事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但原保监会有关保险销售行为回溯管理的规定已不适用。该通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将追溯管理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向自然人销售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第二,录音内容增加了销售员对犹豫期后退保风险的量化说明,投保人在询问销售员时应做出是否如实告知的答复,投保人在确认投保单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时,也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第三,前置消保审查,要求保险公司消保部门对免责条款进行事前书面审查,完善全过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第四,鼓励新技术应用,积极推进语音播报、远程“双录”等新技术手段在保险业务中的应用,并提出了相应的合规要求,同时,远程“双录”还不能违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的规定》。第五,统一“双录”用语,要求行业协会制定“双录”基本用语范例,保险公司根据范例制定销售用语,并提供统一的保险中介机构使用范例,促进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购买保险时获得相对一致的客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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